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被执行人利用司法拍卖转移被执行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如何认定?

保全部
2024-11-26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本公众号旨在搭建金融不良资产与强制执行法规、案例及实务知识库,往期精选文章链接:

《不良资产与强制执行资料合辑(16)》

《金融法律及资产保全招聘合辑(73)》

《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2023版)》

《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汇编合辑(1-8辑)》

《强制执行法规汇编(2023版)》

《强制执行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汇编(1-10辑)》

《强制执行疑难问题解答汇总(第5版)》

《不良贷款转让试点资料合辑(2023版)》

  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新形势及应对

  2022年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政策梳理

  欢迎加入不良资产业务交流群


01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执监171号,秦皇岛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张凤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秦皇岛信达资产资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凤彬等22人。

被执行人:河北木材贸易中心。

03


基本案情

信达公司不服河北高院(2020)冀执复400号执行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1.撤销河北高院(2020)冀执复400号执行裁定、石家庄中院(2017)冀01执异154号执行裁定;2.撤销案涉拍卖。事实与理由:(一)张凤彬等22人与木材中心借款纠纷一案,实为木材中心通过法院执行拍卖的方式非法转移被执行财产。1.张凤彬等22人的借款于2006年8月21日得到木材中心偿还,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但石家庄中院在张凤彬等22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情况下还于2010年11月14日执行拍卖案涉土地使用权,系通过执行拍卖方式非法转移被执行财产行为,严重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2.上述土地拍卖得款495万元没有向张凤彬等22人支付,而是22人代表毕程飞从银行提取现金495万元交到木材中心手中。可以看出该执行案实为转移木材中心位于海南的土地而采取的虚假执行。3.张凤彬等22人诉木材中心的诉讼案卷没有找到,可以看出诉讼及执行案件是为了转移木材中心的财产而采取的虚假诉讼及虚假执行。(二)石家庄中院拍卖案涉土地使用权平均每平方米为76元,价值被严重低估(当时的海南政府指导价为300元每平方米)。(三)石家庄中院委托没有评估资质的机构作出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四)石家庄中院在(2017)冀01执异154号案件审查中,让没有代理权的毕程飞参加执行听证,程序违法;河北高院在(2020)冀执复400号案件审查过程中,未告知信达公司合议庭成员名单,未告知其申请回避和提供证据的权利,程序违法。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执行中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法院拍卖非法转移被执行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信达公司申诉主张,本案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法院拍卖非法转移被执行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情形。根据本案初步查明事实,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毕程飞及被执行人木材中心均自述,执行法院对案涉土地依法拍卖前,木材中心的上级单位河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已经代木材中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案款,案涉土地使用权拍卖后所得价款495万元,并未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凤彬等22人,而是由毕程飞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了代木材中心垫付案款的上级单位河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此外,毕程飞变更为被执行人木材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却在本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继续主张案涉债权尚有部分利息未予清偿,在案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之后还多次向石家庄中院提出对木材中心其他财产继续查封的申请,其身份及代理权限存疑据此,在案涉土地拍卖前,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否已通过其他主体垫付实际受偿、本案是否存在申请执行人转让债权情形、是否还有剩余债权尚未实现需要继续拍卖案涉土地使用权,本案是否存在利用法院拍卖转移被执行人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虚假诉讼情形,应当作为核心事实进一步审查查明。信达公司向本院申诉期间主张本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申诉理由,系其针对执行法院拍卖案涉土地使用权而增加的新的申诉事由,未经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予以审查,鉴于其新增申诉理由仍针对案涉土地拍卖行为,因此本案应发回石家庄中院通过异议程序重新审查为宜。综上,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执复400号执行裁定;二、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执异154号执行裁定;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相关链接:《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汇编合辑》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汇编

最新!财政部关于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九条答复意见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保全部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